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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位律师建议:隐私权应写入新《消法》

时间:2009-12-2 17:19:27 浏览:4582次

30位律师建议:隐私权应写入新《消法》

本报联手省消协“我为《消法》提建议有奖征集活动”追踪——

来源: 燕赵晚报   2009-05-05     财经

  本报讯 (记者 陈霞) 继上周全省11市消协联手献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后,日前,来自全省各地的30位律师聚会省城,为此次的《消法》“大修”谏言、献策。尤其对“消费者”概念的重新定义以及消费者隐私应明确写入消法等提出了建议。

  “消费者”概念应重新定义

  此次修订《消法》,中消协特别提出应该对“消费者的定义”作为研究重点。而这也成为与会律师们争论最激烈的热点话题。

  “我认为‘消费者’的概念可以界定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用于生活消费而非用于经营性行为的单位与个人。”省消费者协会消费维权律师团团长、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主任冯新祥律师认为,单位购买的商品一般要由单位职工个人使用或者消费,这就属于通常所说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分离的情况。单位作为商品的购买者,应认定为“消费者”。

  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的孙江波律师也认同,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凡是非用于转售盈利的,都应看作生活消费,无论购买者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应界定为“消费者”。

  但也有律师认为不宜将单位列入消费者范畴。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冯希人律师表示,将单位、社会团体列入消费者行列,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基于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应由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调整。“单位作为购买者,其与生产者、经营者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不宜进行特别保护”,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薛军卯也认为不宜将单位列入消费者范畴。

  个人隐私权应写入新《消法》

  “消费者的权利”也成为律师们提出意见和建议较多的热点内容。与会律师一致认同应该将保护消费者隐私权写入新《消法》。

  经营者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事情已屡见不鲜,随着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更加严峻。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何建兴律师说,消费者在购物时,可能会在商家留下一些个人信息资料。现实中,部分商家就会将这些个人信息资料出售,给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带来困扰。此外,随着网络经济不断发展壮大,通过互联网交易给消费者的隐私带来巨大挑战。个人隐私一旦暴露,导致的负面后果很严重。因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应该明确写入《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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