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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偷吃“天价葡萄” 引出一串社会问题 

时间:2008-11-19 8:12:48 浏览:4645次

                  民工偷吃“天价葡萄” 引出一串社会问题

    主持人:
    本报记者 张艳红
    本期嘉宾:
    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江波
    省农林科学院科研处 崔新明
    新闻背景:
    8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香山派出所的民警发现有4名男子抬着一个可疑的编织袋,将4名男子带回盘查后,警方获悉,该4名男子是河南来京务工人员,编织袋中为其偷来的近25公斤科研用葡萄。案发后,警方查实,这是北京农科院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科研葡萄新品种,此次被盗导致了整个研究链的断裂。此事不仅备受媒体关注,而且引起了司法界和普通百姓的广泛争论:4民工有罪还是无罪?被偷吃的葡萄该如何定价?偷吃科研葡萄新品种是盗窃行为还是破坏生产经营行为?9月16日,4名“馋嘴”民工除1人因情节轻微被行政拘留14天外,其余3人以涉嫌盗窃罪被批准逮捕。这些被称为“天价葡萄”的高科技葡萄最终由北京市物价局评估为11220元。
    不知者不为罪?
 记者:据被偷葡萄的“主人”————北京市农科院林果所葡萄项目组组长徐海英说,被偷吃的P—6—2在全世界都是令人关注的新品种葡萄:无籽、粒大,每个果重达到10克左右,比当前市场上的无籽葡萄的果重大一倍。40万元的资金投入,10年的时间,可以说损失是不能用具体的钱数来计算的。更令人痛惜的是,由于P—6—2研究用葡萄被偷吃,使整个研究链断裂,给研究工作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我们不禁要问,这么珍贵的品种,科研部门为什么没有加大保护力度,比如雇保安、装备防盗设施?
    崔新明:对我们农林科研单位来说,科研成果被盗(我指的是所有权上的“盗”,不是知识产权上的)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因为我们搞的是大田作物,保护起来很困难。可以说,这个问题不仅存在,而且很严重。不久前,我们设在省会某郊县的棉花实验站里,就有不少棉桃被当地百姓摘走了。可是我们捉不着人家,也没办法。
    说到防盗的问题,就不得不提到资金。像我们这样的科研单位,别说雇保安、装防盗设备,就连工人都雇不起。我们的科技工作者,又搞研究又下地,棉花被盗以后,我们又轮流值班当起了“保安”。今年夏天,我们一个所培育的西瓜新品种,就在科研人员的眼皮底下,被一场冰雹砸了个精光!那种伤心就甭提了。就有限的那些钱,只能先保科研,再谈保卫。科研单位要增强自我保护能力,这是个多年存在的难题。当然,自我保护意识是一个方面,但是资金是基础。
    孙江波:我国法律对科技成果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科技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上,主要是由《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等法律所调整。可以讲,我国对科技成果往往是重研究,轻保护,尤其对那些以无形资产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果更是如此。我说的这种保护是指的科研机构应采取严格的专业的保卫制度。拿民工偷吃高科技葡萄这件事来说,如此重要的研究成果,竟然被4个民工在科研机构的葡萄园里无所顾忌猛吃一气,并把葡萄装满编织袋,该科研机构对此后果也难辞其咎。
    崔新明:葡萄的损失是令人惋惜的,但通过此事进一步唤起人们对科研劳动的尊重、对科研成果的保护则是不幸中的大幸。通过媒体的宣传,普及了科学知识,进一步唤起人们对科研工作的尊重。现在,凡是知道这个新闻的男女老幼同时也知道了一项科研成果的取得是如何地来之不易,知道了“天价葡萄”的价值,谁还舍得去偷吃?
  罪与非罪?
    记者:投资40万、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葡萄新品种为何只定价11220元?这个结果让很多一直关注此事的读者大惑不解。那么,科技成果应该如何作价呢?
    孙江波:科技成果的作价,主要是结合其技术含量,应用该科技成果后所创造的经济效益由法定的评估机构来作价。在这方面,目前我国还没有具体的规定。据我了解,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出具试验葡萄被盗损失情况说明时,没有以研究项目总投入40万元为被盗损失,而是按照研究人员的劳动投入、试验有关的田间投入、试验果的部分被盗造成本年度研究试验整体无结果等内容,最终估算出相应的直接损失总计2万余元。北京海淀警方调查取证后,报请北京市物价局进行价格评估,物价局鉴定人员所进行实际勘验后评估出林果所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1220元。
    记者:4民工中有3人以涉嫌盗窃而被逮捕。对于民工的行为该定何罪,法律界见仁见智,有专家认为,罪与非罪的判定,关键要看他们是否明知这些葡萄的身价。如果不知道,也就是一般的民事责任,如果几名民工确属故意犯罪,这一偷盗行为同时也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请问孙律师对此有何看法?
    孙江波:应该讲,4民工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但是我国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当然,最终的判断还要由司法机关作出,但我个人认为,这几位民工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将其认定为犯罪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依据。
    首先讲,4民工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本案4民工虽然表面上是偷吃葡萄,但其侵犯的客体却是科研机构的科研行为的正常进行。如果按盗窃罪处罚,则仅能以直接损失,即其所偷吃葡萄的价值来作为定罪的依据,而葡萄每斤不过几元(最贵的也不会超过十几元),其远远达不到构成盗窃罪的数额————1000元(北京地区标准)。公安机关以一万余元作为定罪的依据,实际上算的是间接损失,包括一部分科研的损失,而非葡萄的价值。
    其次,民工们也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因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破坏生产经营,而故意为之。而本案中民工们只知道自己是在偷吃葡萄,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对科学研究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定罪原则,民工们显然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总之,民工们的行为在客观上侵犯了科研机构的正常科研行为的进行,但主观上并非故意所为,而其仅仅偷吃葡萄的行为本身并不构
成犯罪,因此,对其定罪在法律上有较大的难度。    
    相关链接:
    何为盗窃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为目的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二者均属于侵犯财产罪,但区别也很明显:
    (1)在犯罪客体上,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体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和公私财产利益。
    (2)在客观方面,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破坏生产经营罪则表现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这其中也包含盗窃行为。
    (3)在主观方面,盗窃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破坏生产经营罪也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泄愤报复为目的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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